《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
概述
1990年6月29日,國際海事委員會在巴黎召開的第34屆會議上通過。
本協議目前有效
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Commi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s of Landing。1990年6月29日,國際海事委員會通過了《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為了適應信息時代電子數據交換系統的廣泛應用,聯合國設計制定了《聯合國貿易數據指南》(UNTDED),《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UN/EDIFACT)《電信貿易數據交換統一規則》(UNCID),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
本規則共11條,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定義、程序規則、收據的形式和內容、運輸合同的術語和條件、密碼、發送、接受紙質文件的選擇、電子數據等同于書面、數據文本識別等。
本規則對電子密碼的使用使得作為物權憑證的電子提單的轉讓成為可能。根據本規則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發貨人和承運人在使用電子提單時,必須事先同意使用電子提單而不是書面提單,這是使用本規則的前提。雙方通過轉讓電子提單的密碼來取代傳統提單的認可轉讓,以達到相同的目的。具體流程為:承運人收到發貨人的貨物后,應按照發貨人說明的電子地址(包括同意未來傳輸的密碼)向承運人確認收據;發貨人根據電子信息成為持有人。
在處理電子數據與書面關系時,規則采用了功能等同(functional equivalent)原則。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承運人、發貨人和所有采用計算機數據存儲程序的當事人同意,可以在屏幕上顯示或由計算機打印的電子數據將滿足任何國內法或地方法、習慣或實踐規定的運輸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署和證明。采用上述規定后,所有當事人將被視為該行業已同意不再提出非書面辯護。
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
(1990年6月29日國際海事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1.適用范圍
本規則經雙方同意后適用。
2.定義
a.運輸合同:指通過海上運輸貨物的全部或部分協議。
b.“EDI指電子數據交換,如通過電子傳輸進行貿易數據交換。
c.“UN/EDIFACT指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
d.傳輸:指一個或多個文電通過電子傳輸向外傳輸,包括標題和結尾數據。
e.確認:指一次傳輸,其傳輸內容看起來完整、正確,但不妨礙內容的重新考慮和修改。
f.密碼:指當事人同意采用的任何技術方法,如一組數字和/或字母,以確保傳輸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g.持有人:按照本規則第七條享有a擁有有效密碼的一方。
h.電子監督系統:指用于檢查和記錄交易的計算機系統,如貿易數據日志或跟蹤檢查。
i.電子存儲:指電子數據的臨時、中期或永久存儲,包括替換或原始存儲。
3.程序規則
a.電子傳輸貿易數據交換行動統一規則將指導本規則當事人在不與本規則沖突的情況下采取行動。
b.本規則下的電子數據交換應符合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數據交換規則的相關標準。
c.除另有協議外,運輸合同的文件格式應符合聯合國的圖例表或類似的國內提單標準。
d.除另有協議外,傳輸接收人無權按照傳輸內容行事,除非接收后發回確認。
e.當雙方之間發生實際傳輸數據引起的爭議時,可以使用電子監督系統來確認接收到的數據。除爭議數據外,涉及其他交易的數據應視為貿易秘密,不得進行檢查。由于非爭議數據作為電子監督系統檢查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被曝光,雙方應遵守秘密,不得向外界披露或移動。
f.任何所有權的轉讓都應視為私有信息,不得向與貨物運輸或結關無關的其他方披露。
4.收訊的形式和內容
a.承運人收到發貨人提供的貨物后,應當按照發貨人說明的電子地址,向發貨人發出電信通知。
b.信息應包括:
Ⅰ.發貨人姓名;
Ⅱ.貨物描述,包括描述和保留,就像簽發書面提單一樣;
Ⅲ.接收貨物的地點和日期;
Ⅳ.引用承運人的運輸條款;和
Ⅴ.以后傳輸的密碼。
發貨人必須向承運人確認收到信息;根據確認信息,發貨人將成為持有人。
c.根據持有人的要求,一旦貨物實際裝船,收訊中的地點和日期應及時更新。
d.上述b款(Ⅱ)、(Ⅲ)和(Ⅴ)根據內容和內容c更新的裝運地點和日期應與收訊部書面提單的一部分一樣有效。
5.運輸合同條款
a.經業界同意和理解,當承運人援引其運輸條款時,運輸條款將成為運輸合同的一部分。
b.該條款必須能夠隨時向運輸合同方提供。
c.本規則適用于本本規則發生沖突或不一致的條款。
6.適用法律
運輸合同將遵守任何強制性的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就像簽發書面提單一樣。
7.控制和轉讓權
a.持有人是唯一能夠向承運人采取以下行動的一方:
Ⅰ要求放貨;
Ⅱ指定收貨人或指定其他替代指定收貨人,包括持有人本人;
Ⅲ將控制權和轉讓權轉讓給另一方;
Ⅳ根據運輸合同條款,如書面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指示貨物的其他事項。
b.按以下程序轉讓控制和轉讓權:
Ⅰ由現持有人向承運人發出其意欲將支配和轉讓權轉讓給一新的持有人的通知;
Ⅱ承運人應確認通知電信,并相應
Ⅲ將本規則第四條除密碼外的所有信息發送給被推薦的新持有人;之后
Ⅳ被建議的新持有人應通知承運人接受擬轉讓的控制和轉讓權;因此
Ⅴ承運人銷毀現有密碼,并向新持有人發出新密碼。
c.建議新持有人通知承運人不接受控制和轉讓權,或者在合理時間內未通知承運人是否接受的,不得轉讓控制和轉讓權。因此,承運人應通知現有持有人,密碼仍然有效。
d.控制權和轉讓權按上述方法轉讓,應當與書面提單項下的轉讓權一樣有效。
8.密碼
a.密碼因持有人而異。持有人不得轉讓密碼。承運人和持有人應保持密碼的安全。
b.承運人只負責將確認的電子信息發送給有人發送確認的電子信息,持有人還使用密碼確保包括電子信息在內的傳輸內容。
c.密碼必須獨立,不同于任何用于識別運輸合同的方法和任何用于進入計算機網絡的保證密碼或識別方法。
9.交貨
a.承運人應通知持有人擬交付的地點和日期。根據本通知,持有人有義務指定收貨人,并給予承運人足夠的交貨提示,并使用密碼進行驗證。如果沒有人被指定為收貨人,持有人本人將被視為收貨人。
b.如果承運人證明自己已經合理地承擔了核實自稱是收貨人的責任,那么承運人對誤交不負責任。
10.要求選擇書面文件
a.在交貨前的任何時候,持有人都有選擇要求承運人提供書面提單。除非承運人沒有提供文件的便利條件,否則承運人只負責在最接近持有人指定地點的地方提供文件,承運人不負責任。
b.在交貨前任何時候,承運人有向持有人簽發書面提單的選擇,除非采用上述選擇會造成過分延遲交貨或擾亂交貨。
c.持有人選擇后,上述提單或簽發為記名提單;或指示提單,但持有人的姓名必須記錄在提單上。上述提單必須 包括:
Ⅰ本規則第四條收訊中(密碼除外)列出的事項;和
Ⅱ聲明書面提單業已發布,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項下的電子數據交換程序已終止。
d.根據本規則第十條a或b發布的書面提單將銷毀密碼,并在本規則上終止電子數據交換程序。持有人或承運人不終止運輸合同的權利、義務或責任,也不終止運輸合同的權利、義務或責任。
e.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在任何時候發送收件,并加蓋不可轉讓復件字樣,但密碼除外。發送打印件不銷毀密碼或終止電子數據交換程序。
11.電子數據等同于書寫效果:
承運人、發貨人和所有使用計算機數據存儲程序的當事人同意,可以使用人類語言顯示屏幕或計算機打印行業傳輸和確認電子數據將滿足任何國內法律或地方法,習慣或實踐規定運輸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署和證明。采用上述規定后,所有當事人將被視為行業已同意不再以非書面形式提出合同辯護。
《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
《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發表于2022-05-24,由周林編輯,文章《《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發布于本網,共3279個字,共5558人圍觀,目錄為進出口貿易,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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