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理
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
國際保理的概念
國際保理是近一二十年發展起來的一種新興貿易結算方式。國際保理又稱為承購應收賬款,指在以商業信用出口貨物時(如以D/A作為一種支付方式),出口商將應收賬款的發票和裝運文件轉讓給保理商,以獲得應收賬款的大部分款項。進口商未付款或逾期付款的,保理商應當承擔付款責任。在保理業務中,保理商應當承擔第一次付款責任。保理人對上述預付款無追索權的,還應當保證余額,稱為無追索權保理,否則為追索權保理。
國際保理是銀行作為國際貿易記賬的保理(OPEN ACCOUNT,縮寫0/A)提供出口貿易融資、銷售會計處理、應收賬款收集、買方信用擔保等綜合金融服務。
融資保理和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是指出口商將其應收款出售給保理商后,保理商在發票到期日從債務人 手中收回債務,扣除服務費后支付給出口商)。國際保理服務的范圍主要包括:資金服務、信用保險服務、管理服務、信用調查服務等。
從廣義上講,它是指保理商在國際貿易中使用信用銷售(O/A)或者接受承兌單(D/A)結算方式時,賣方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整合出口貿易融資、會計處理、應收賬款收集和買方信用擔保。根據1995年生效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付代理公約》第二條的規定,保理是指一方(供應商)與另一方(保理商)之間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賣方(供應商)將根據現有或未來與買方(債務人)簽訂的貨物(服務)貿易銷售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至少提供以下兩項服務:1貿易融資;2銷售賬戶管理;3應收賬款收集;4信用風險控制和壞賬擔保。
國際保理運營類別
根據參與保理業務的保理人數,國際保理可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前者是指出口商和進口商之間的保理業務;后者是指兩個不同的保理商通過業務連接與該地區的出口商或進口商經營保理業務。各種保理業務都基于保理協議,如雙重保理,包括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間的出口保理協議和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之間的相互保理協議。
保理協議以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的銷售合同為前提。國際保理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債權轉讓關系,即保理人通過保理協議從出口商購買應收賬款,并以新債權人的名義向進口商收取賬款。
國際保理流程
國際保理業務有兩種經營方式,即單一保理和雙重保理。前者只涉及一方保理人,后者涉及進出口保理人。國際保理業務一般采用雙重保理方式。雙重保理方法主要涉及出口商、進口商、出口保理人和進口保理人四方。以出口保理為例,介紹其業務流程。
出口商是國內一家紡織公司,想向英國一家進口商出口絲綢服裝,想賒銷(O/A)付款方式。
國際保理當事人的法律關系
不同的國際保理有不同的參與者。在國際雙重保理的情況下,將形成出口商與進口商、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進口商與進口保理商的四層關系。
1.貨物銷售合同關系是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的關系。
2.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之間是根據出口保理協議建立的合同關系。出口保理協議是國際保理交易中的主要合同。根據本協議,出口商應將出口保理協議范圍內的所有合格應收賬款轉讓給出口保理,使出口保理商對這些應收賬款獲得真實、有效、完整的權利,從本質上保證應收賬款有效、有價值、無障礙。
3.出口保理人與進口保理人之間存在相互保理合同關系。進出口保理人之間應簽訂的相互保理協議具有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出口保理人將從供應商購買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進口保理人,形成法律關系。
4.實際上是進口商和進口保理商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從法律意義上講,進口商與進口保理商之間沒有合同法律關系,但由于進口保理商最終收購了進口商的應收賬款,只要出口商與進口商之間的銷售合同或其他類似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或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禁止轉讓,保理商就可以合法有效地獲得應收賬款,而無需事先獲得進口商的同意,實際上與進口商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國際保理
國際保理發表于2022-05-26,由周林編輯,文章《國際保理》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發布于本網,共2573個字,共5279人圍觀,目錄為外貿術語,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國際保理》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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