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貨物
過境貨物(transit goods)
過境貨物的定義
過境貨物是指以某種運輸工具從一個國家的海外運輸的貨物,在該國邊境繼續運輸到其他國家,無論是否通過陸路運輸。
過境貨物主體
過境貨物經營者是指經國家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具有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權和經營范圍(國際多式聯盟)的企業。
過境貨物承運人是指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從事過境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
過境貨物范圍
1.與中國簽訂過境貨物協定的國家的過境貨物,或者與中國簽訂鐵路聯運協定的國家收發的過境貨物,按照有關協許過境;
2、未與中國簽訂上述協議的過境貨物,經國家經貿、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入境地海關備案。
過境貨物、轉運貨物和通運貨物的區別
過境貨物是指通過陸路運輸從境外運輸的貨物。
貨物轉運是指通過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從境外換裝運輸工具,不通過境內陸路運輸,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
貨物運輸是指從境外運輸而不是通過中國內陸路運輸的貨物。
過境貨物要求
1.與中國簽訂過境貨物協議的國家或者與中國簽訂鐵路聯合運輸協議的國家收發貨物的,按照有關協議允許過境;未與中國簽訂上述協議的國家的過境貨物,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入境地海關備案。
2.過境貨物自進出境之日起,屬于海關監管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提取、交付、交付、交付、更換、改裝、抵押、轉讓或更換標志。
3.裝載過境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當具備海關批準的密封條件和裝置。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密封過境貨物及其運輸車輛或運輸設備。承運人和經營者應當負責保護海關密封的完整性,任何人不得擅自打開或損壞。
4.如果海關認為有必要,可以檢查過境貨物。海關檢查過境貨物時,經營者或者承運人應當到場。負責按照海關要求搬運貨物、拆除或者重封貨物的包裝,并在海關檢驗記錄上簽字。
自進境之日起境之日起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向海關申報過境貨物后,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輸出境。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過境貨物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出境的,海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七)的規定處理。
因換裝運輸工具等原因需要卸載、儲存過境貨物時,應當經海關批準,存放在海關監督下指定或者同意的倉庫或者地點。
由于不可抗力,過境貨物被迫在運輸過程中更換運輸工具。運營商或承運人立即向當地海關或者附近海關報告,接受海關監督。
當過境貨物在中國滅失或短缺(不可抗力除外)時,經營者應負責向出境海關辦理進口納稅手續。
中國政府明令禁止過境的貨物不得過境。
過境貨物
過境貨物發表于2022-05-26,由周林編輯,文章《過境貨物》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發布于本網,共1188個字,共5169人圍觀,目錄為外貿術語,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過境貨物》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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