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堡規則
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
漢堡規則是什么?
漢堡包規則是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簡稱。1978年3月6日至31日,78國代表出席的海上貨物運輸大會在德國漢堡舉行討論通過,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6年10月,共有25個成員國,其中絕大多數是發展中國家,占全球外貿船舶噸位90%的國家不承認這一規定。
制定漢堡規則的背景
海牙規則是20世紀20年代的產物,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隨著國際貿易和航運業的發展,不可避免地要求修改海牙規則。如何修改,這兩個想法導致了兩個不同的結果。
一是以英國、北歐等發達國家的船舶利益為代表,由國際海事委員會成員起草修改,最終導致海牙―― 維斯比規則產生。對海牙規則的一些有益修維護海牙規則基礎上船舶和貨物的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
另一種思路來自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代表了貨主的利益,提出徹底修改海牙規則的要求日益高漲,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航運委員會于1969年4月的第三屆會議上設立了國際航運立法工作組,研究提單的法律問題。
1971年2月,國際航運立法工作組召開的第二次會議作出兩項決議:一是修改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必要時制定新的國際公約;
二是在審議修訂上述規則時,應當清除規則含義不明確的地方,建立船貨雙方平等分擔海運貨物風險的制度。
后來,這項工作移交給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76年5月,國際航運立法工作組完成起草工作,并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提交了78名國家代表參加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外交會議,最終通過了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由于會議是在漢堡舉行的,這個公約也被稱為漢堡規則。
根據漢堡包規則的有效條件:本公約自第二十份批準書、接受書、批準書或加入書交付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個月生效。漢堡包規則于1978年3月31日通過,直至埃及提交批準書,并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
漢堡規則的主要內容
漢堡規則全文分為七章三十四條。在制定漢堡規則時,海牙除外――除了修改海牙規則外,維斯比規則還從根本上修改了海牙規則,這是一個相對完整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顯著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其主要內容包括:
承運人的責任原則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制。一方面,它規定承運人必須對自己的過失負責,另一方面,它規定了承運人對航行過失和船舶管理過失的免責條款。漢堡規則確定了推定過失與舉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規定承運人在貨物管理過程中發生貨物損壞,除非承運人能夠證明承運人已經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避免事故及其后果,否則損失是由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漢堡規則比海牙規則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
承運人的責任期
漢堡規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包括在裝貨港、運輸過程中和卸貨港,貨物由承運人負責。也就是說,承運人的責任期從承運人接管貨物到交付貨物。與海牙規則的鉤到鉤或舷到舷相比,其責任期擴展到港到港。解決了貨物從交付到裝載、卸載到收貨人的空間,顯著延長了承運人的責任期。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
漢堡規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損失或損壞的賠償,相當于每公斤835的特殊提款權或毛重.5特別提款權金額有限,其中以較高者為準。
延遲交付貨物的責任
延遲交付貨物的責任在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中沒有規定,漢堡規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或者雖然沒有約定,但考慮到勤奮承運人的實際情況,未能在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卸貨港交付,即延遲交付。在這方面,承運人應對延遲交付貨物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款還進一步規定,如果貨物在第二款規定的交付時間滿后連續60天未交付,有權索賠貨物損失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損失。漢堡規則第六條第一款還規定:承運人對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相當于延遲交付貨物應支付運費的2.限額為5倍,但不得超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應付運費總額。
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漢堡包規則增加了實際承運人的概念。承運人將全部或部分貨物委托給實際承運人時,承運人仍應當按照公約的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及其雇主或者代理人的疏忽或者過失造成的貨物損壞負責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連帶責任托運人可以向實際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索賠,不妨礙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追償權。
托運人的責任
漢堡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托運人對承運人或者實際承運人遭受的損失或者船舶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這種損失或損失是由托運人、托運人的雇主或者代理人的過失或者疏忽造成的。這意味著托運人的責任也是過失責任。但需要指出的是,托運人的責任與承運人的責任的區別在于,承運人負責舉證,托運人不負舉證責任,因為貨物由承運人負責,所以承運人也需要承運人負舉證責任。漢堡規則被中國海商法所接受。
保函的法律地位
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沒有保函規定,漢堡規則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保函的法律效力,托運人為了交換清潔提單,可以向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保函有效,包括受讓人、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無效。但承運人有意欺詐的,對托運人無效,承運人不再享有責任限制的權利。
索賠通知及訴訟時效
海牙規則要求收貨人在收到貨物之前或收到貨物提交索賠通知。如果貨物損失不明顯,則該通知僅限于收到貨物后三天內提交。漢堡規則延長了上述通知時間,規定收貨人可以在收到貨物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發出索賠通知。當貨物損失或損壞不明顯時,收貨人可以在收到貨物后15天內發出交通知。同時,還規定,收貨人應在收到貨物后60天內提交書面通知。
規定管轄權和仲裁
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沒有管轄權,但提單背面的規定是船舶公司所在地***管轄的,這顯然對托運人和收貨人極為不利?!稘h堡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原告可以選擇下列***提起訴訟:①被告的主營業所在地,沒有主營業所的,是其通常的住所;②合同是由被告在當地的營業所、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訂的;③裝貨港或卸貨港;④海上運輸合同規定的其他地點。
此外,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后,雙方就訴訟地點達成的協議仍然有效,協議規定的***對爭議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漢堡規則規定,爭議雙方可以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索賠人決定在下列地點之一提起:①被告的主營業所在地,如無主營業所,則為常住所所在;②合同訂立地,而合同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或代理機構訂立;③裝貨港或卸貨港。此外,雙方還可以在仲裁協議中規定仲裁地點。仲裁員或仲裁庭應當按照規定處理爭議。
規則的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兩個不同國家之間的所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裝卸港或卸貨港位于一個締約國內,或替代卸貨港之一為實際卸貨港和一個締約國;或者,提單或者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物運輸合同證書在一個締約國簽發;或者提單或者其他文件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證書,合同由任何國家立法管轄。
與海牙規則一樣,漢堡規則不適用于租賃合同,但如果提單是根據租賃合同簽發的,并調整出租人與承租人以外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系,則適用該規則。
漢堡規則
漢堡規則發表于2022-05-26,由周林編輯,文章《漢堡規則》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發布于本網,共2986個字,共5307人圍觀,目錄為外貿術語,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漢堡規則》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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