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營者
- 對外貿易經營者(Foreign trade operators)
什么是外貿經營者?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對外貿易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與修訂前的《對外貿易法》相關規定相比,對外貿易經營者不一定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也可以成為對外貿易的主體。從事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是法人組織的,應當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對外貿易經營范圍明確,對外貿易經營所需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委托他人辦理進出口業務,達到規定的業績或者有必要的進出口供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特征
-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在對外貿易中,能夠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法人只能是企業法人和部分機構法人,國家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不能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這里的其他組織,即非法人組織,是指沒有法人資格但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秾ν赓Q易法》增加了自然人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內容,反映了貿易的高度自由化。
- 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機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不需要登記的除外。
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 1.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權利
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其權利主要包括:
①依法開展對外貿易活動;
②依法獨立使用外匯;
③請求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權利;
④通過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的各種便利措施,如獲得對外貿易發展基金和風險基金資助;通過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系統獲取對外貿易信息;
⑤依法成立并參加有關協會、商會;
⑥侵犯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⑦外貿代理權;
⑧其他權利。
- 2.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義務
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義務主要包括:
①依法開展外貿活動,遵守國家有關外貿的法律、行政法規;
②接受國家主管部門的監督,即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文件和資料,有關部門應當保守提供者的商業秘密;
③其他義務。
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
- 1、備案登記制度
根據《對外貿易法》第九條的規定,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機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不需要登記的除外。具體的備案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登記的,海關不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
- 2、審批制
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外國工程承包或者外國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或者資格。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規定。
- 3.特殊授權制度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有貿易管理。國有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授權企業經營;國家允許部分國有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公布實施國有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目錄。海關違反規定擅自進出口國有貿易管理的貨物的,不予放行。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 ↑ 江和勝,趙志泉,徐桂蘭.經濟法學[M].2005年8月,四川大學出版社第一版.
對外貿易經營者
對外貿易經營者發表于2022-05-26,由周林編輯,文章《對外貿易經營者》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發布于本網,共1428個字,共5373人圍觀,目錄為外貿術語,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對外貿易經營者》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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