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訴訟
涉外經濟訴訟的概念
涉外經濟訴訟是指發生涉外經濟纠纷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判決,以解決纠纷的活動或方式。
涉外經濟訴訟的內容
1.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
二、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3.司法協助和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
涉外經濟訴訟的特點
- 1.涉外經濟審判所審理的案件均為涉外因素案件。
①主體上的涉外因素表現為訴訟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他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起訴、應訴的案件:
②對象的涉外因素表現為國外的爭議目標;
③涉外因素的內容.國外發生了涉外經濟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
- 2.審判程序不同。
《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適用于國內經濟纠纷案件的審理過程?!睹袷略V訟法》第四編對涉外經濟纠纷案件的審理作出了特別規定。
- 3.實體法適用不同。
國內經濟審判在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纠纷時,適用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實體法的適用可以是國內法、外國法、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
- 4、涉外經濟審判,由于涉外因素,在審判過程中,往往需要國家審判過程中完成。
如:司法文件送達、境外調查取證、判決執行等。
涉外經濟訴訟的一般原則
- 一、法律適用原則
1據國際私法原則,法院所在地法應適用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2、適用國際條約的原則;
3.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主體的法律適用。
- 二、使用語言和文字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確立了以下一般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般語言和文字。當事人要求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 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這一原則反映了保障中國司法獨立的精神。
涉外經濟訴訟的管轄權
- 一、區域管轄-原告原則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纠纷對中國境內無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由法院管轄:
1.合同在中國領域簽訂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簽訂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的,可以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在中國領域有可扣押財產的,由可扣押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被告在中國設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侵權發生在我領域的,由侵權地人民法院管轄。
- 二、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經濟訴訟專屬管轄的規定:
一、因房地產纠纷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纠纷的訴訟。
- 三、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當事人選擇管轄權的法院,必須以書面形式確定;
所選法院必須是與纠纷有實際聯系的法院;
3、協議選擇管轄的法院是我國法院的,不得違反我國法律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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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經濟訴訟發表于2022-05-26,由周林編輯,文章《涉外經濟訴訟》由admin于2022年05月26日發布于本網,共1567個字,共5345人圍觀,目錄為外貿術語,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涉外經濟訴訟》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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