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
什么是CEPA
CEPA《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后來又加了《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安民副部長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部主任梁金松共同簽署了《內地與香港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傮w目標是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關稅和非關稅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礙;逐步實現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實質上的所有歧視性措施;促進貿易投資的便利化。實施和未來修訂的原則是:遵循一國兩制的原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促進穩定可持續發展,實現互利、互補優勢、共同繁榮,逐步推進。
2003年10月17日,中國商務部副部長安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式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六份附件文本。雙方就所有內容達成協議,主要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和貿易投資的便利化。
2004年10月27日,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共同主持了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香港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4年10月29日,《安排內地和澳門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系》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在澳門召開。商務部副部長安民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中央政府《<安排內地和澳門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系>補充協議。
CEPA協議內容
CEPA協議分為6章23條和6個附件,主要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協議的實施目標是逐步取消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提高內地與香港的經貿合作水平,實現共同發展。
根據協議,從2004年1月1日起,273個內地稅目涵蓋的香港產品,只要符合原產地規定,就可享受零關稅優惠。這些產品包括一些電機和電子產品、塑料產品、紙制品、紡織和服裝產品、化學產品、藥品、手表、珠寶、化妝品和金屬產品;只要符合要求,最遲在2006年1月1日之前CEPA香港制造商可以申請零關稅優惠。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意在協議下對所有原產于大陸的貨物保持零關稅,不對貨物實施限制性貿易法規。在服務貿易方面,協議規定17個服務業放寬準入;在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同意加強貿易投資促進、通關、商品檢驗檢疫、電子商務、法律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中醫藥產業合作等7個范圍內的合作。
CEPA的特點
1. CEPA是一種內容豐富、領域廣泛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協定。CEPA它是迄今為止內地最全面、最開放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是香港唯一實際參與的自由貿易協定。內容質量高,覆蓋面廣。談判在短時間內結束并付諸實施,為內地參與其他雙邊自由貿易區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發揮了開拓性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符合一國兩制政策的規則。CEPA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中實施的開放措施完全符合要求WTO規則。CEPA簽約后,香港仍然保持著自由港的地位,并完全遵循一國兩制的政策。CEPA通過各種開放措施,逐步減少和消除兩地經貿交流中的制度障礙,促進內地與香港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與經濟融合,也符合內地與香港經貿發展的實際情況。
3. CEPA是開放的。CEPA第三條規定,雙方將繼續擴大相互開放,增加和豐富彼此CEPA內容。自2004年以來,雙方都在CEPA三項補充協議已在框架下簽署。今年,我們將與特區政府簽署協議。CEPA補充協議4,進一步擴大對香港的開放,這是CEPA開放性的具體體現。今后,雙方將根據兩地經貿發展的需要,不斷深化和擴大CEPA的內容。
CEPA進程
內地與香港CEPA董建華于2001年12月19日前往北京,原則上接受了中央政府對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類似自由貿易區。
2002年1月25日,梁錦松在北京與商務部(當時稱外貿部)部長石廣生舉行首次會議,討論經貿安排,正式將自貿區貿易稱為更緊密的經貿安排。
2002年3月27日,香港財政司司長梁錦松與商務部副部長安民就經貿安排召開第二次會議。
2002年11月28日,唐英年與安民召開內地與港府商貿聯系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討論兩地經貿合作。
2002年12月11日,董建華在北京向國家主席江澤民匯報后宣布,2003年6月底將實施更緊密的經貿關系安排。
2003年6月16日,董建華宣布香港將于6月30日與內地簽約CEPA協議。
安排的重要性
安排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根據一國兩制的政策,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基礎上,處理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系的重大戰略決策,反映了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支持。安排以互利為基本原則,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符合經貿交流與合作的現實,促進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具有現實和深遠的意義。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深入學習和理解安排的意義、目標、原則和具體安排,提高對安排實施重要性的認識,積極發揮作用,認真落實安排的規定,促進三地經濟的共同繁榮發展。采取多種方式,利用報紙、網站等媒體及時發布相關政策法規信息,通過舉辦和支持政策簡報、研討會等形式,加強對安排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本地區發布的投資、貿易等經濟貿易領域的法律、政策措施,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宣傳活動。香港、澳門投資者更加集中、合格的,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與香港、澳門相應的主管部門建立信息交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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