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行
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稱信用證清算銀行(Clearing Bank)
什么是償付行
償付行是指第三國銀行委托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中償還墊款。即開證銀行指定的對議付款銀行或代理銀行的代理人 (Reimbursing Agent)。正式定義,償付行是指按照開證行出具的償付授權書提供的指示和/或授權的銀行。
在即期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有兩種償付方式:一種是單到開證行驗單;另一種是開證行授權的償付行。作為開證行的償付代理人,償付行承擔著從開證行獲得償付費用的義務(信用證另有規定除外)。
狹義上,償付行不是信用證的當事人。開證行與償付行的關系是法律上的委托代理關系。作為被代理人的開證行,第三方應通過授權償付行的償付和償付行的償付,逐一索賠償還責任。
償付銀行的原因是:進出口商在信用證中規定的支付貨幣既不是進口商的貨幣,也不是出口商的貨幣,而是第三國的貨幣。開證行擁有的第三國貨幣資金調度或集中在第三國銀行,要求銀行代為償還信用證規定的款項。償付銀行通常是開證銀行的存款銀行或約定的預付款銀行。
如果信用證開證行需要通過償付行向付款行、承兌行或議付行(均稱索付行)履行償付,開證行應及時向償付行提供適當的指示或授權,并在開證行的存款或對開證行的信用額度足以抵消時,向償付行提供與信用證條款一致的證明。償付行不接受訂單,也不審查訂單。
索償的方法可能是用航郵函索,也可能是電報或電傳索取。付匯可能是用信匯撥款,也可能是用電匯撥款。當開證行在償付行開有賬戶時,由償付行借記開證行在償付行的賬戶,開證行收到償付行的借記通知時,由開證行直接貸記償付行在開證行的賬戶,當開證行和償付行沒有互設賬戶關系時,應通過該國(償付行)貨幣清算中心的銀行進行收付清償。
索賠的方法直接影響出口商的資本周轉速度。通過航空郵件索賠和償還,來回兩個郵程需要幾十天,電匯索賠和償還通常只有三天。出口商可以通過電匯索賠加快資金的收回,但進口商必須提前支付資金。當交易量相當大時,在此期間支付的額外利息相當可觀,因此出口商要求進口商開立帶電報告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信用證明,進口商將相應降低貨價。
有時出口商在貨價上的損失會超過提前收匯的好處。償付行向開證行收取償付手續費;其次,議付行向償付行索賠時,僅憑一份聲明或一份電報,償付行應當照付。開證行從議付行收到文件時,如果發現文件與信用證條款不一致,向議付行提出異議,償付行已付款,必須收回外出票款,無論如何都會增加風險。
償付行的有關規定
根據國際商會關于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25號)的有關規定,如下:
- 第二條
- B付款:付款銀行的定義是指按照開證行出具的付款授權書,指示和/或授權提供付款的銀行。
- C付款:付款授權書是指開證行開具的付款銀行,獨立于信用證以外的指示和/或授權,要求付款銀行向付款銀行付款,或者開證行要求付款銀行承兌并支付后者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
- D付款:付款修改是指開證行對付款行說明變更付款授權書的通知。
- G付款:付款承諾是指付款銀行發出的獨立、不可撤銷的承諾。只要與付款承諾的條款和條件相與付款承諾的條款和條件一致,以付款授權書名義向銀行索賠。
- H款:“償付承諾修改”意指償付行給予償付授權書指名的索償行的通知書說明償付承諾有所改變。
- 第六條
- D款項:所有償付授權書必須注明以下內容(除第一條參照本規則的要求外):
- 1.信用證號碼。
- 2.貨幣和金額。
- 3.附加應付金額和增減幅度(如有)。
- 4.索賠銀行或者如果是自由議付信用證,索賠可以由任何銀行完成。如果沒有,賠償銀行將被授權支付給任何索賠銀行。
- 5.根據本規則第16條的規定,費用承擔人(指索賠銀行和償還銀行的費用)。償還修改只需說明上述幾點的相關變更和信用證號碼。
- E付款:如果要求償付行承兌并支付遠期匯票,除上述D除資料規定外,還有以下幾點:
- 1.匯票付款期限。
- 2.出票人。
- 3.承兌費和貼現費(如有)的承擔人。償付修改必須說明與上述幾點相關的變更。開證行不得要求以償付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
- F款:其他任何要求:
- 1.開證行的要求必須在信用證中注明,而不是在償還授權書中注明。
- 2.信用證中必須注明開證行借記前的通知。
- G付款:如果付款人不準備按照付款授權書或付款修改行事,必須毫不拖延地通知開證行。
- H款項:除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外,當開證行及/或索賠行不遵守本條款規定時,賠償行不對索賠或延遲賠償不負責。
- D款項:所有償付授權書必須注明以下內容(除第一條參照本規則的要求外):
- 第七條 償付授權書有效期:除本規則第九條規定外,除非償付銀行明確同意,否則償付授權不應注明索賠要求的到期日或最遲日期。
- 第九條 償付承諾
- B資金:開證行授權或要求償還行業的償還承諾不可撤銷(即不可撤銷的償還授權),必須包括以下幾點(除第一條要求外,參照本規則):
- 1.信用證號碼。
- 2.貨幣和金額。
- 3.附加應付金額和增減幅度(如有)。
- 4.索賠行的償付承諾必須有索賠行的全稱和地址。
- 5.索賠的最后期限包括遠期索賠。
- 6.按照本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費用的當事人(索賠行和償還行的費用和承諾費)。
- B資金:開證行授權或要求償還行業的償還承諾不可撤銷(即不可撤銷的償還授權),必須包括以下幾點(除第一條要求外,參照本規則):
- 第十條 索賠標準
- B付款:如果付款人開具遠期匯票,索賠銀行必須將匯票與索賠書一起發送給付款銀行。如果需要信用證和/或付款承諾。索賠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 1.貨物及/或服務的一般描述。
- 2.產地國家。
- 3.目的/履行地點。如果交易涉及貨物運輸時,還應包括:
- 4.裝運日期。
- 5.裝運地點。
- B付款:如果付款人開具遠期匯票,索賠銀行必須將匯票與索賠書一起發送給付款銀行。如果需要信用證和/或付款承諾。索賠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 第十一條索賠處理
- E付款:如果賠償銀行支付索賠,索賠表明是憑保留權或賠償擔保支付的。承兌或者議付時,賠償銀行不予理會,對其支付不承擔義務或者責任。這種保留權或者賠償擔保只涉及賠償銀行與保留、提供或者代為提供賠償擔保的一方的關系。
- 第十三條外國法律、慣例,開證行應當受外國法律、慣例加于償付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的約束,并承擔賠償行的責任。
- 第十六條費用
- A付款:付款銀行的費用由開證銀行承擔。費用由其他方承擔的,開證銀行有義務在原信用證和付款授權中明確說明。
- 第十七條利息索賠/價值損失,由匯率波動、升值或貶值引起的利息損失和價值損失的所有索賠均在索賠銀行和開證銀行之間進行。除非這些損失是由于償銀行未能履行其償還承諾項下的義務造成的。
其他注意事項
支付銀行的費用由開證行承擔。但是,如果費用由其他方承擔,開證行有責任在原信用證和支付授權書中注明。如果支付銀行的費用由其他方承擔,費用應在支付信用證下的款項時向索賠銀行收取。信用證下的款項未提取的,開證銀行仍有義務承擔支付銀行的費用。
匯款國家的貨幣支付應當通過國家貨幣清算中心的銀行進行收付。例外,可以在銀行內部記雙方賬戶進行清算,可以在貨幣清算中心,也可以不在貨幣清算中心。
支付銀行支付索賠,不能視為支付銀行,當支付銀行收到文件發現信用證條款不一致,拒絕支付,仍可要求支付銀行退款,支付銀行有無條件還款責任,應承擔支付銀行的利息損失,如支付銀行未支付,支付銀行仍應負責支付。如果支付銀行未能在第一次索賠時支付,或未能按照信用證規定或另行約定的方式支付,支付銀行應對支付銀行的利息損失負責。支付銀行享有合理的時間,自收到索賠之日起不超過三個銀行工作日。
未在銀行工作時間內收到的索賠,視為在下一個銀行工作日內收到。決定不支付索賠的,不得遲于收到索賠后第三個銀行工作日向索賠銀行和開證銀行發出通知。如果有償付承諾,必須說明不支付索賠的理由,除非償還銀行和索賠銀行明確同意,否則償還銀行只能憑索賠書向索賠銀行償還。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如果信用證規定的結算貨幣是開證行所在地的貨幣,開證行必須直接支付。如果信用證規定的結算貨幣不是開證行所在地的貨幣,也不是出口商所在地的貨幣,而是第三國的貨幣,開證行必須通過其代理行(償付行)支付,必須及時支付,否則將支付延遲利息。
償付行和其他意思的區別
保兌行和償付行
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根據開證銀行的要求在信用證上加保兌的銀行。保兌銀行在信用證上加保兌后,對信用證獨立負責,并承擔必須支付或議付的責任。保兌銀行可以由通知銀行或其他銀行兼任。
償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開證銀行指示或授權的第三國銀行,即開證銀行指定的對議付款銀行的代理(Reimbursement Agent)。通常是由于開證銀行的資金調度或集中在第三國,要求銀行支付信用證規定的款項。
議付行和償付行
議付銀行和償付銀行是一家。議付銀行是信用證受益人支付單據的銀行。償付銀行是信用證受益人的銀行。因此,一般來說,兩者是一體的。特殊情況:
償付銀行是指接受開證銀行指示或授權的第三國銀行,即開證銀行指定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
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開證行的駐外分支機構一般采用,償付行多為除議付行以外的第三方銀行。這就像通知銀行和議付銀行之間的關系一樣。在特殊情況下,由指定的第三方執行。
參考文獻
- ↑ 劉國民.償付行的法律地位和責任[J].2002(06)中國外匯:56-57
償付行
償付行發表于2022-05-27,由周林編輯,文章《償付行》由admin于2022年05月27日發布于本網,共3747個字,共6027人圍觀,目錄為外貿術語,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償付行》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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