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買賣法是指什么意思(什么是貨物買賣法)
什么是貨物買賣法
貨物買賣法,《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由《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調整。
貨物賣法的歷史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有三:一是國際條約;二是國際貿易慣例;三是有關的國內法。
國際條約是國際貨物銷售法的重要起源。關于國際貨物銷售法的國際條約主要包括: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時效公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1924年《關于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1978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等。其中,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迄今為止最重要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條約。它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于1980年在維也納舉行的外交會議上獲得批準,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截至1996年上半年,已有44個國家批準并參加了該公約,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亞、奧地利亞、保加利亞、維也納舉行的外交會議。
中國是該公約的成員之一。中國對該公約的態度是:基本同意該公約的內容,但約允許的范圍內,根據中國的具體情況提出以下兩項保留:
1、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保留。根據本公約的規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不得以書面形式訂立或書面形式證明,形式不受限制。也就是說,它被認為是有效的,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還是其他形式的。本規定與《中國外國經濟合同法》關于外國經濟合同(包括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規定存在沖突。因此,中國在批準本公約時提出了保留。中國堅持認為,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不采用書面形式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無效。
2.保留《公約》的使用范圍。《公約》在確定其使用范圍時,以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為標準,不考慮當事人的國籍。根據《公約》的規定,如果合同雙方的營業地在不同的國家,這些國家都是公約的締約國,則該公約適用于這些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銷售合同。也就是說,《公約》適用于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銷售合同。中國同意這一點。但是,本公約還規定,只要當事人的營業地分為不同的國家,即使他們的營業地所屬國家不是《公約》的締約國,如果按照國際私法的規定適用一個締約國的法律,該公約也將適用于這些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銷售合同。本規定的目的是擴大《公約》的適用范圍,使其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適用于在某些情況下保留的商品。因此,本公約的作用地點肯定會越來越來越來越多。因此,本公約的國際買賣合同的作用地點將在中國家簽訂。
英法美國家的貨物買賣法
一般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普通法,是***以判例形式確立的法律原則,屬于不成文法或判例法(Case law);
二是成文法或制定法( )Statute),它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其中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具有代表性(Sale of Goods Act,1893),這是英國在總結***數百年來就有關貨物買賣案件所作出的判決的基礎上制訂的買賣法。該法于1979年進行過修訂,現在有效的是1979年的修訂本(以下稱《英國貨物買賣法》)。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為英美法系各國制訂各自的買賣法提供了一個樣板。美國《1906年統一買賣法》(Uniform Sale of Goods Act,1906年)是基于它的藍圖制定的。該法律已被美國36個州采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已不能滿足美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自1942年以來,統一州法委員會和美國法學會立即起草了《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簡稱UCC)。該法典于1952年公布,后來多次修訂,現在用于1998年修訂。
貨物買賣法是指什么意思(什么是貨物買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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