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交貨不符是指什么意思(什么是賣方交貨不符)
賣方交貨不一致是什么?
賣方交貨不符是指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標準,在質量或權利上存在缺陷的情況。廣義上,賣方的交付不一致,包括賣方在交付過程中違反合同義務的任何情況,以及賣方根據合同交付的文件不符合合同的情況。
賣方交貨不符時買方的救濟
對于賣方交貨不一致,買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解除合同、減價、要求損害賠償、實際履行、修復等救濟方法。
1.解除合同
當賣方交付不一致構成根本性違約時,買方有權終止合同。買方終止合同后,可以拒絕賣方交付的貨物,也可以退還賣方交付的貨物。但是,如果買方在實際收到賣方交付的貨物時不能將貨物退還給賣方,他將失去終止合同的權利。如果買方在收到賣方的貨物后已轉售、使用或加工,以至于貨物無法按原狀返還,買方無權要求終止合同。但在下列情況之一時,買方仍有權要求終止合同。
(1)由于買方以外的原因,如意外風險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壞和變更,不能按原狀返還;
(2)貨物的變化和使用是由檢驗貨物引起的;
(3)在買方發現或應發現缺陷之前,貨物已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或消費或變更。對于買方交付的貨物中只有一部分不符合同,應考慮該部分不符合同對整個合同的影響。如果足以構成根本性違約,買方可以要求終止合同,否則整個合同無效。
2.減價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五十條規定,如果貨物不符合同,無論價格是否已支付,買方都可以降低價格。降價按實際交付貨物的價值與當時合同貨物的價值之比計算。但賣方有權按照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在合理時間內承擔貨物不符合合同的費用。如果賣方已經進行了這種補救措施,方便的買方將不再要求降價?!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可以表達為該公式:
因此,
從這一規定也可以看出,買方主張降價,通常發生在收到貨物后。但它可以是在買方支付貨款之前,也可以是在支付貨款之后。付款時,買方的降價可以從付款中扣除。此時,降價的救濟方法對買方具有自助色彩。對于買方來說,當賣方交貨不一致時,他可以在降價和要求損害賠償之間進行選擇。一般來說,如果價格部分的損失已經降低,他就不能要求損害賠償。
3.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賣方交貨不一致,即使買方采用了其他救濟方法,買方仍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但賣方汁計算損害賠償的方法因買方是否要求終止合同而有所不同。如果賣方交貨不一致,構成根本違約,買方要求終止合同和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計算可以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第75條和第76條,如果買方不要求終止合同,損害賠償的計算可以適用第74條。
4.實際履行請求
如果賣方交貨不一致,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實際履行并交付符合合同規定的替代品,但該救濟方法在使用時有條件限制。一是賣方交貨不符合同,必須達到構成根本違約的程度;二是買方必須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九條及時通知賣方交付替代品。只有在滿足這兩個條件時,買方才能要求賣方交付替代品。在買方要求賣方交付替代品的合理時間內,他不得要求終止合同。
5.要求修補
對于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買方也可以要求賣方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進行維修。但這種維修不得造成不合理的延的延誤;買方不得遭受不合理的不便;如果買方不能確定賣方是否會支付買方的預付款,買方可以拒絕賣方的維修。買方要求維修不影響賠償權。
對賣方交貨不一致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案情簡介
一年五月,一家中國公司(賣方)與一家歐洲公司(買方)簽訂合同,向其出售大豆。合同約定貨物數量t當年7月、8月、9月分別裝運900公噸左右。貿易術語采用CIFROTTEROAM,結算方式為即期信用證。該批貨物的主要用途是榨油,合同規定含油量不低于17.含水量不超過13%.2%。此外,合同還規定,本合同受《1980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管轄。
合同順利履行,賣方于6月17日、7月21日、8月22日在青島港裝運307公噸、297公噸、294公噸貨物,并及時在銀行結算。貨物通常在裝運后20天左右到達目的港鹿特丹。但9月20日,買方打電話說:貴方提交的貨物質量有問題,第一批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第二批貨物含油t高于合同約定,但含水量超過15.1%;第三批貨物含油量為16%;.7%低于合同規定的17%.8%。我們等待貴方的處理意見。
賣方收到信后非常重視,立即指示公司駐歐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經檢查,買方信函中反映的情況屬實。賣方立即與買方協商處理意見,買方要求將第二批和第三批貨物降價10%。賣方認為第二批貨物含油t高于合同的約定,而作為榨油用的大豆的含水量并非主要指標,不應減價;而第三批貨物含油量雖低于合同約定,但只比合同規定低1.1%,即質量標準只比原來低6%.考慮到買方的其他損失,18%更適合第三批貨物降價7%。
經過雙方反復協商,買方最終不再要求降低第二批貨物的價格,而是將第三批貨物的價格降低比例設定為8%。鑒于雙方在處理本文時的相互寬容和長期合作,雙方進一步簽訂了下一份貿易合同,因降價應退還的款項將抵消下一份合同款項的一部分。
二、簡要分析
在國際商品銷售中,主要有兩種類型的商品質量與合同規定不一致,一種是商品質量高于合同定,二是質量低于合同約定,后者更為常見。
(一)買方對合同規定的交貨質量產生異議的原因及處理
買方一般不會對高質量和合同約定提出異議,但在特殊情況下,即使價格不變,質量高于合同約定,買方仍可能提出異議。這可能源于買方的主觀和客觀外部原因。
常見的主觀原因是買方的購銷意圖發生了變化,這可能是由于(1)商品的整體市場變化;(2)買方可以通過其他渠道獲得更便宜的同類商品;(3)買方自身經營的原因。
也可能是由于客觀的外部原因,如果買方接受貨物,他們將遭受一定的損失。最典型的原因是進口關稅。目前,各國在制定關稅稅率時普遍采用累進稅率制度,即在類似商品中,加工程度越高,稅率越高。因此,進口國海關在征收關稅時,往往適用于質量更好、加工程度越深的商品。在使用非DDP在貿易術語交易合同中,這將增加買方的稅負,客觀上使買方遭受經濟損失。
對于交貨質量高于合同約定的情況,買方一般無權要求賣方賠償或減價;但如果買方確實能證明其遭受損失,賣方可以按照《公約》的精神要求賠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事實上,買方并沒有因為第二批貨物的質量而遭受損失,而是可能從中受益,所以賣方不賠償應該是合理的。
(2)當賣方貨質量低于合同規定時的救濟辦法
如果賣方的交貨質量低于合同,買方顯然可能會受到損害。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當賣方交付的貨物質量與合同規定不一致時,買方可以采取的主要救濟手段是:①要求賣方交付替代品;②要求賣方修復不符合合同的貨物;③要求減價;④請求損害賠償;⑤撤銷合同等。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已經交付了貨物,而且大多數貨物很難修復。此外,從案件的角度來看,貨物與合同的不一致性不足以構成根本違約,不符合(公約第49條規定的買方撤銷合同的條件。因此,在上述救濟方法中,第一③種和第④種子成為本案應采取的救濟手段。
1.降價?!豆s》第五十條規定:貨物不符合同的,無論價格是否已支付,買方都可以降低價格。降價按實際交付貨物的價值與當時合同貨物的價值之比計算。但是,賣方按照第三十七條或者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補救,或者買方拒絕接受賣方按照兩條的規定履行義務的,買方不得降低價格。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交付的第三批貨物的含油量低于合同約定,貨物的主要用途是擠壓油,因此含油量是貨物的主要指標。此時,買方繼續接受貨物,但可以要求降價,降價是根據實際交付貨物的價值和當時合同貨物的價值計算的。由于含油量低于合同質量6.18%(以前計算過),買方應要求賣方減價6.18%。
2.損害賠償。根據《公約》的精神,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根據《公約》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方可以享有要求損害客戶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得因行使其他補救措施而喪失。換句話說,即使買方已經采取了其他救濟措施,如拒絕貨物和撤銷合同,他仍然有權要求賣方賠償損害。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賣方提交的第三批貨物的質量低于合同約定,除了質量差異造成的直接損失外,賣方還應對延誤時間或調整業務計劃可能造成的間接損失負責。因此,當買方要求降價時,他仍然可以要求報酬賠償。根據《公約》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一方違反合同的損害賠償金額,應當等于另一方因違反合同而遭受的損失金額,包括利潤。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簽訂合同時所知或應當知道的誠實和情況,以及違反合同預期或應當預期的可能損失。因此,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計算損害賠償和降價,降價8%的案件應在合理范圍內。
3.部分貨物的質量不一致。根據《公約》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賣方交付的貨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規定時,買方只能對與合同要求不一致的貨物采取上述救濟方法。因此,在本案中,買方不能對第一批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出異議;第二批貨物的主要指標高于合同規定,買方不受損害,不得要求賠償;買方只能要求第三批貨物的降價和損害賠償。
此外,根據《公約》第七十三條分批交付合同違約的救濟方法,三批貨物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買方只能要求第三批貨物的權利也符合《公約》的精神。
三、啟示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簽訂后,雙方應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賣方的主要義務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的方式交付符合合同規定和貨物。然而,由于主客觀原因,賣方交付的貨物往往與合同規定不一致,這在質量相對難以控制的初級產品的貿易合同中更為常見。這是典型的銷售合同中的賣方違約,主要有兩種情況:賣方交付的貨物質量高于合同,賣方交付的貨物低于合同,后者更為常見。如何處理,需要特別注意。
首先,對于買方: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當賣方交貨不一致時,買方可以采用多種救濟方法。但是,應根據《公約》的規定和賣方交貨不一致的具體情況,在與賣方充分協商后合理確定哪種救濟方法更合適。向賣方索賠權利時,應當合理、有節制。
第二,對于賣方:對于賣方,訂單后應盡量確保貨物符合合同規定,避免質量問題。對于某些質量難以嚴格控制(如本案中的初級產品)或運輸過程中可能因其自然屬性而發生質量變化的商品(如某些吸濕性強的商品),在訂立銷售合同時應增加質量機動范圍或質量增減價格,以便順利展開。
交貨后,當買方對質量不符合同提出異議時,賣方應盡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定情況是否真實和可能的原因,以便妥善處理。此外,與買方的友好談判也同樣重要。
第三,對于雙方: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但在質量纠纷中,實事求是的態度對解決纠纷至關重要。雙方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傷害和諧,便于進一步合作。此外,《公約》作為國際商品銷售領域影響越來越大的國際公約,在調和大陸法律與普通法律之間的矛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簽訂國際商品銷售合同時,如有可能,雙方應盡量將合同納入《公約》的管轄范圍。這樣,國際商品銷售合同在履行和爭議解決過程中就有了依據。
參考文獻
↑ 翁國民,應堅,蔣奮編.國際經濟法.2005年7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版.
↑ 梁煥磊.賣方交貨不一致的案例分析[J].對外經貿實務,2007,(第4期).
賣方交貨不符是指什么意思(什么是賣方交貨不符)
賣方交貨不符是指什么意思(什么是賣方交貨不符)發表于2022-11-16,由周林編輯,文章《賣方交貨不符是指什么意思(什么是賣方交貨不符)》由admin于2022年11月16日發布于本網,共4532個字,共5787人圍觀,目錄為外貿術語,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賣方交貨不符是指什么意思(什么是賣方交貨不符)》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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