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產品市場
什么是建筑產品市場?
建筑產品市場是指建筑產品需求者與供應商(生產)進行銷售活動和銷售關系的場合,即狹義的建筑市場。建筑產品是指建筑業向社會提供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最終產品,可供人類使用,包括各種建筑成品和半成品。例如,等待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未完成的在建工程或不同分包商負責的專業工程。一般來說,建筑產品是指在建或完成的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
建筑產品的特點
建筑產品本身的特點及其生產工藝決定了其與其他工業產品的不同,其主要特點包括以下幾點。
(1)建筑產品的固定性和生產的流動性。建筑產品在施工過程中和竣工后不能移動,導致建筑產品生產的流動性,即生產機構、工人和勞動工具隨施工現場遷移。
(2)建筑產品的多樣性和生產的單一部分。這一特點決定了每個建設項目都應具有獨立的技術特點,因此承包商有能力和經驗來滿足這些技術要求。
(3)建筑產品價值大,生產周期長。一般來說,建筑產品的生產周期需要幾個月到幾十個月。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政府的政策、市場上的材料、設備和勞動力價格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變化。同時,也存在地質、氣候等環境變化的影響。因此,工程承包合同必須考慮這些問題并作出調整規定。
(4)建筑產品是一種綜合加工產品,其生產與合作關系非常復雜。建筑產品消耗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合作單位、復雜的生產關系,經常與建設單位、金融機構、中介機構、材料設備供應商、行業、勘察、設計、總承包、分包等合作關系,對其管理非常重要。
(5)建筑產品已經形成了很長一段時間,并經歷了幾個階段。建筑產品的形成過程需要通過規劃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交付使用階段等。每個階段都伴隨著許多合同交易活動。因此,建筑產品的形成過程不能與其他階段分開,沒有其他階段的工作就不會形成建筑產品。建筑產品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建筑市場不同于其他商品市場的特點。
建筑產品市場的特點
建筑產品市場是建筑產品供建筑產品市場。建筑產品的技術經濟特點決定了建筑產品市場具有以下特點:
1.建筑產品市場沒有商業中介,建筑產品的需求者和生產者直接進行交易活動。先訂貨,再生產,不需要中間環節。
2.建筑產品的交換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它始于產品生產前,當需求方和生產方確定交換關系時,最終在產品生產過程結束后,保修期結束。一般采用分期付款(中間產品或部分產品)。具體交付方式由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確定。
3.建筑產品市場競爭的基本方式是投標,即需求方通過投標提出具體的購買要求,供應商通過投標響應需求方的購買要求。以便與同行競爭。需求方可以從許多競爭對手中選擇令人滿意的供應商。只有當雙方達成訂單交易時,供應商才能開始組織生產。通過招標投標,可以為供需雙方在較大范圍內相互選擇創造條件,為特定建筑產品的需求者和生產者在最佳點相結合,建立交流關系提供可能性。
4.建筑產品有一種獨特的定價方式,即根據需求方對產品的具體要求和具體生產條件,生產者以書面形式秘密報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同時發布秘密報價,需求方選擇滿意的(av一定是報價最低的)生產者,與他達成訂單交易,即決定性的目標。供需雙方達成的合同價格為建筑產品的交易價格。交易價格一般不固定,通常允許根據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一些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因此,只有在項目完成后才能最終確定價格。但在競爭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是投標報價。5.建筑產品市場具有顯著的區域性。這一特點是由建筑產品的固定性決定的。建筑市場的區域性并不完全分割,它隨著建筑市場供需關系的變化而變化。建筑市場的區域特征要求建筑生產者在選擇自己的生產經營范圍時,必須掌握工程建設場所的市場環境,包括自然、經濟和法律條件。
建筑產品的類型和規模對建筑市場的區域性有一定的影響。一般來說,建筑產品規模越小,技術越簡單,建筑市場的區域性越強,或者區域范圍越小。相反,建筑產品規模越大,技術越復雜,建筑市場的區域性越弱,即區域范圍越大。
6.建筑產品市場競爭激烈,風險較大。它不僅對生產者有風險,而且對需求者也有風險。這是因為建筑生產集中度低,大型企業市場份額低,中小企業占絕大多數需求者往往面臨幾個、十幾個甚至幾十個生產者的競爭。此外,建筑產品的不可替代性使得建筑產品生產者無法獨立制定產品計劃和相應的生產計劃,基本上處于被動地滿足需求者需求的地位。相對而言,需求方處于主動地位。這也加劇了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建筑市場不僅競爭激烈,而且風險高。生產者的風險主要表現為:
(1)定價風險;
(2)生產過程中未曾預見的各種干擾因素的風險;
(3)需求者支付能力的風險。需求者的風險主要表現為:
1)價格與質量的矛盾風險;
2)價格與工期的矛盾風險;
3)預付款的風險。為了避免這些風險,需求方應客觀正確地了解建筑生產的技術經濟規律,不要片面追求低價和短工期。此外,我們應該按時完成我們應該完成的工作。這與一般商品市場對需求方的要求不同。
7.建筑產品市場對參與者各方都有嚴格的行為準則。建筑市場的上述特點要求參與者各方都有嚴格的行為準則。例如,需求方和生產者進入市場的條件、雙方的交易程序和訂單(合同)合同條件,以及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應遵守的其他細節,都需要作出具體的明確規定。這些行為準則對市場上的每個參與者都具有法律或道德約束力,以確保市場能夠有序運行。
建筑產品市場的主體和客體
建筑產品市場是建筑產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其主體是指建筑產品的買賣雙方,對象是建筑產品本身。建筑產品是建筑生產活動的勞動結晶,從事建筑生產活動最基本、最重要的單位是建筑企業。因此,建筑企業是最重要的建筑產品供應商,其他組織和個人只是輔助供應商。建筑產品可用于生產和消費,也可用于生活和消費,其需求主體非常廣泛,可用于一般工業企業、政府、各種社會團體和家庭個人。
建筑產品市場機制
建筑產品市場的作用是通過建筑產品市場機制發揮的。這里提到的建筑產品市場機制是指建筑產品市場動態協調運動的調整過程,包括供需機制、競爭機制和利益風險機制。
(1)供需機制。指建筑產品的買賣雙方必須相互適應,一方的波動必然會引起相應的等量反應。至少要滿足:1)買賣雙方在市場上地位平等,除市場規則外沒有其他限制;2)買賣雙方有權根據市場信號調整供需;2)買賣雙方在當時市場信號下基本平衡供需,沒有買賣市場。
(2)競爭機制。這意味著建筑產品的銷售交易應在沒有任何壟斷交易的情況下進行競爭。其基本條件包括;1)市場買賣雙方大量;2)任何買賣雙方的聯合組織都不能決定市場信號,但市場信號應能夠決定其行為;3)買賣雙方都有足夠的市場信息;4)每個細分的建筑產品市場都有上述三個條件。
(3)利益風險機制。指建筑產品的供需雙方必須獨自承擔市場交易的利益或風險,并能夠根據利益風險調整其行為。必要條件包括:1)一旦交易達成,必須具有法律效力;2)買賣雙方必須獨立;3)買賣雙方都有能力承擔風險,適應利益風險取向,調整行為。
建筑產品的市場機制應通過建筑產品的市場信號來表達,即通過建筑產品的價格或租金來表達。完善的市場機制應具有:1)建筑產品價格適應租金,價格和租金同時波動,對消費者主體的效用相同;2)建筑產品價格與租金基本相同;3)建筑產品價格或租金由市場自動客觀形成。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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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形建筑市場
參考文獻
- ↑馮寧主編吳芳.工程招標與合同管理.201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08.
- ↑編委會編制本手冊.最新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實施手冊.2001年大恒電子出版社.06.
建筑產品市場
建筑產品市場發表于2022-06-02,由周林編輯,文章《建筑產品市場》由admin于2022年06月02日發布于本網,共3064個字,共5707人圍觀,目錄為經濟百科,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建筑產品市場》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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