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匯
售匯(exchangesurrendering)
什么是售匯
外匯銷售是指指外匯指定銀行向外匯用戶出售外匯,并根據交易日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介紹外匯銷售業務
1、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和非貿易經營性外匯支付用匯,持有與支付方式相對應的有效商業文件和所列有效憑證到指定外匯銀行支付:
(1)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進口證書及相應的進口合同;
(二)進口自動登記制的貨物,持有相應的登記文件和進口合同;
(3)除上述兩項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進口應當持有進口合同;上述(1)至(3預付款(規定比例內)、開證保證金、余額、運輸費、保險費、傭金(規定比例內)、運輸費、保險費輸費、保險費有(1)至(3)項規定的有效憑證或相關批準文件;
(四)從保稅區、保稅庫購買商品、購買國外入境展品的匯款,持有(一)至(三)項規定的有效憑證;
進口專利權、作權、商標、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持有進口合同或協議;
(六)出口項下外匯退款,持結匯單、索賠協議、理賠證明、退款證明;
(7)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有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和預付工程款。
二、二。國內機構的下列貿易和非貿易經營性外匯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先支付用戶提出的支付清單,然后核實:
(一)進料加工生產復出口商品進口,經外貿部門批準;
(二)經國務院批準的免稅公司按照規定范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三)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租賃費等服務費;
(四)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經營者伙食津貼。
(五)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三、國內機構向外匯指定銀行支付下列貿易和非貿易經營性外匯支付,并持外匯局發出的外匯銷售通知書:
(一)超過規定比例的預付款和傭金;
(二)轉口貿易項下發生的對外支付外部支付。
四、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五、財政預算外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外匯,持外匯局發出的外匯銷售通知書向指定外匯銀行兌現:
(一)在國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拍攝影視片等。
(二)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國際會議注冊費、注冊費;
(三)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者辦事處的開辦費和資金;
(四)國家教委外國考試協調中心支付境外考試費;
(五)其他非經營性用匯。
六、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下列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
(一)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專家在領取人民幣工資、生活費、離職補貼后需要兌換的匯款;
(二)個人因私出境、朝圣用匯;
(三)移居出境的個人需購買退休金、退休金、退休金、退休金、養老金;
(四)境內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用具等特殊用匯。
七、境內機構資本融資項下的下列匯款,應當持有效憑證向指定外匯銀行兌現:
(一)償還國內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的本息和費用,并持貸款協議和債權人償還本息通知書;
(二)國內外匯擔保履約匯款,持擔保合同和債權人支付通知書;
(三)經國家批準以外幣支付的股息,應當持有董事會分配利潤的決議書和完稅證明。
8、境內機構資本融資項目下的下列匯款,憑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報,并憑外匯局批準件向指定外匯銀行兌現:
(一)償還外債、外匯(轉)貸款本息、費用,持《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及債權機構還本付息通知書;
(二)境外匯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頒發的《外匯擔保登記證》和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
(三)境外投資資金匯出,持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文件和投資合同;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國投資者應當持有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合同,經批準需要外匯投資的注冊資本。
九、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如簽證費、認證費等)要求匯出境外時,應當向外匯局授權的指定外匯銀行兌現。
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如外航駐華機構的客貨運費等)要求匯出境外時,必須持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報,并持外匯局銷售通知書向指定外匯銀行支付。
10、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出境時未用完的人民幣,可以憑護照和原交換單(有效期為6個月)兌換回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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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匯發表于2022-06-04,由周林編輯,文章《售匯》由admin于2022年06月04日發布于本網,共1800個字,共5731人圍觀,目錄為外匯術語,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售匯》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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