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法是什么?
政府采購法是指調整政府采購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政府采購法》是規范政府財政支出活動和財政法重要部門法的重要法律。
政府采購法調整對象
政府采購法的調整對象是政府采購活動中產生的政府采購關系。具體如下:
1.政府采購管理關系是指政府及其政府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國庫)在管理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
2.政府采購合同關系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在買方、委托采購機構和供應商之間產生的合同關系。
3.政府采購監督關系是指政府采購活動和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
政府采購制度起源于歐洲,形成于18世紀末,最早可追溯到1761年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法》,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在我國,雖然政府采購行為的政府支出一直存在,但長期以來,我國實施預算單位分散采購,缺點,建立和實施政府采購制度起步較晚,1995年上海財政局對部分行政機構進行集中采購,開啟了我國政府采購試點的序幕。到1998年底,全國共有29個省級政府不同程度地開始了政府采購試點工作,在此期間,試點地區一般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管理措施,導致政府采購規定差異很大,理解不同,采購方式單一,隨機性大,不規范,不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市場,難以符合國際慣例。19年19年,財政部發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采購法的作用
政府采購法建立的政府采購制度是政府公共財政支出管理的重大改革。由于遵循三公原則、競爭原則和規模效益,其影響遠遠超過簡單的財政支出管理,輻射到國民經濟宏觀調控和國內外合作,具有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1.政府采購制度楔形了市場機制、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以追求物有所值、最大化支出效益為基本目標。因此,標準化、法律化的政府采購制度特別有利于控制財政支出規模,有效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2.有利于加強財政監督,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或遏制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尋租行為和暗箱操作等腐敗現象。政府采購制度建立在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制度框架下,嚴格限制財政部門、采購實體和供應商的行為,形成嚴格的法律機制;財政部門和采購實體相互限制,形成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定期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和法規,形成社會監督機制。這種多層次的監督機制使財政部門、采購實體和供應商難以達成協議,有效減少制度腐敗機會,提高有限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3.有利于加強政府宏觀調控,有效調整經濟運行。政府采購可以調整總社會需求,實現總供需平衡,實施國際產業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保護國家產業,支持國內企業發展,鼓勵技術進步,促進長期經濟增長。
4.有利于符合國際慣例,開拓國內外市場。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市場一體化的趨勢,中國加入WTO雖然中國還沒有簽署加入的現實WTO的《政府采購協議》,但開放中國的政府采購市場已是為期不遠的必然選擇,因此,實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對于開拓我國產品的國外市場、充分利用WTO《政府采購協議》是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原則保護國內民族產業的良好過程,方便中國從國際市場獲得廉價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實現國際貿易的比較優勢。
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
政府采購的基本目標是最大限度地提高支出效率和物有所值,即以最有利的價格購買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務。因此,政府采購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競爭原則是要求政府通過眾多供應商進行競爭,選擇能夠滿足政府最有利條件要求的供應商,確保政府采購物有所值、廉潔。
2.所有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實踐都應公開、公平、公正、透明,采購項目合同的條件、供應商資格審查和評價標準應提前公布。政府采購必須公開經營,不得暗箱經營。有能力贏得合同的供應商應有機會參與競爭,使政府有更大的選擇,并盡可能使參與者公平、公平、有效地競爭。
3.政府采購活動的誠信原則是基于采購合同,因此,仍應堅持民商經濟領域的帝王條款誠信原則。
4.政府采購有利于實現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原則,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支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
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納入本法的適用范圍。從國際角度來看,許多國家也將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但我國國情是國有企業數量多、情況復雜,為了確保國有企業獨立經營和經營機制的轉變,防止國有企業的行政干預,長期不適用于政府采購法。
從采購的定義來看,采購是指以合同的形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采購、租賃、委托、雇傭等,不同于私法中采購的含義。私法采購僅指所有權轉讓的采購。
從采購對象的角度來看,它包括三類:貨物、工程和服務。貨物是指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各種形式和類型的物品。項目是指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造、擴建、裝修、拆除、維修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項目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從政府采購主體的角度來看,主要包括政府采購當事人和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義務的各種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買方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供應商是指向買方提供貨物、項目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并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條件。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③具備履行合同所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④有依法繳納稅款和社會保障基金的良好記錄;⑤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經營活動無重大違法記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①。采購機構,即集中采購機構,是指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同級政府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非營利性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采購未納人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代理采購。買方可以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采購機構,在委托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買方有權選擇采購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買方指定采購機構。買方委托采購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滿足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高、采購質量好、服務好的要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如審計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法發表于2022-06-05,由周林編輯,文章《政府采購法》由admin于2022年06月05日發布于本網,共2625個字,共5221人圍觀,目錄為經濟百科,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政府采購法》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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