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提單屬性,警惕無單放貨的海運欺詐
識別提單屬性,警惕無單放貨的海運欺詐!目前,中國出口約85%是FOB條款,即外國買家安排包機預訂和國際海運,出口商只需將貨物移交給國內指定港口。"裝運后,出口商將收到一份海運提單。一般來說,出口商將在收到付款后將提單交付給海外買方。現在的問題是,這張提單在出口商手中真的是一個真正正確的證明嗎?買方可以在沒有原始提單的情況下提貨嗎?
這要求了解誰是提單的第一主體。通常有兩種主體:一是船運公司,即船東,其簽發的提單是船東的提單(主提單)。2.貨運代理或非船舶承運人,他們不是船東,他們實際上是中級承運人,具有雙重身份,對發貨人來說,他是承運人,對船東來說,他是托運人。因此,他們簽發的提單不是物權憑證,當貨物到達船運公司時,就不可能取回貨物。特別是2019年3月27日,中國宣布NVOC應從審批制度轉變為備案制度、取消存款保險制度或責任保險制度,這將減輕誠實企業的負擔,但同時也為外國無船承運人和買方串通買方從事海上運輸欺詐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
因此,筆者建議FOB出口商注意以下幾點:
1.雖然FOB是包租船舶預定艙室的買方,但在整個船柜的情況下,賣方應盡可能取得船運公司提單,以保護裝運權。
2.如果買方在信用證中要求貨代/無船承運人提單,賣方應拒絕承兌,并將其改為船運公司提單(除非貨代人/無船承運人是世界著名的)。
3.請記住付款單據和可贖回單據是基本原則。賣方在將貨物交給買方在目的港取回貨物之前,通過銀行取得船運公司的提單是一種國際慣例。這也是賣方的基本權利。不要放棄!
識別提單屬性,警惕無單放貨的海運欺詐
識別提單屬性,警惕無單放貨的海運欺詐發表于2020-03-03,由周林編輯,文章《識別提單屬性,警惕無單放貨的海運欺詐》由admin于2020年03月03日發布于本網,共653個字,共9818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識別提單屬性,警惕無單放貨的海運欺詐》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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