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碳匯交易市場
什么是林業碳匯市場?
林業碳匯交易市場是林業碳匯中森林和林木吸收二氧化碳功能量化的固碳交易平臺。
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類型
根據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成立條件,有兩種類型:
1.林業碳匯交易市場是基于京都議定書形成的
這類交易市場的建立主要是基于京都議定書的規則。因此,這類碳匯交易市場具有以下特點:首先,交易雙方都有嚴格的條件。大多數買方是承諾在京都議定書中減排的發達國家,賣方是接受技術支持的發展中國家;其次,交易內容應為1990年以前發展中國家無林地的造林和再造林項目,交易碳匯率有上限要求:最后,交易程序有嚴格的審計程序。林業碳匯項目作為一種可交易的項目,必須由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進行審計和注冊。目前,廣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項目最具代表性。
2.交易市場不是基于京都議定書而形成的
由于根據京都議定書形成的碳匯交易市場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實施的碳匯項目需要由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注冊。因此,非基于京都議定書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得到了發展。在這類交易市場中,交易項目的準入資格不如《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嚴格,參與者廣泛。目前,我國這類市場的林業碳匯交易更多的是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的碳匯合作項目,以及企業組織和少數個人參與的林業碳匯項目。
中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
我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規范調整
林業碳匯作為一個新興的環境投資項目,在我國逐步發展,隨后的交易市場也相應出現。目前,我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交易的項目包括按照京都議定書要求注冊的造林和再造林項目;非京都議定書要求實施的造林、再造林項目、森林經營項目和可持續木材利用項目。這些林業碳匯項目的交易只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正當、有序、合法地進行,才能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林業碳匯交易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造林項目碳匯計量監測指南》、《碳匯造林技術規定》、《碳匯造林檢驗驗收辦法》、《中國綠色碳匯基金碳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除上述法律法規外,還需要對其他交易措施進行監督。
我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制度分散
雖然我國對林業碳匯交易市場制定了相關規定,但沒有統一的立法來確定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運營、運營和管理,更多的是分散立法,并對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項目管理、基金會管理和計量管理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這種分散的立法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各地區林業碳匯交易的項目識別。計量審批的依據不同,不利于我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統一發展,也不利于實現統一監督。
2.交易項目產權模糊
在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中,明確的產權是首要條件。依據《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可以看出,在我國現階段對于森林、林地所有權的規定是為國家與集體所有,對于個人及其他組織主要是通過承包宜林的荒山荒地造林來取得相關林木的所有權。因此,在進行林業碳匯項目時,當林業碳匯項目的造林達到一定范圍,到底是國家或集體基于森林資源擁有、而且由《物權法》所切實保障的森林資源林權,還是由經營或種植林木的個體或企業享有基于種植行為而獲得的林木所有權?這個矛盾在我國現行法律下是沒有規定的。據此,需要對林業碳匯交易的碳匯林的產權明確,進而維護林業碳匯交易的安全。
3.缺乏第三方評估認證制度
林業碳匯交易的固碳量是一種需要通過專業標準計算的計量。只有按照相關標準計算的固碳量才能在交易市場上流通。我國出臺了《造林項目碳匯計量監測指南》,但只解決了計算標準問題。在實踐中,具體操作應由合格的機構進行。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這一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沒有規定第三方機構的設立條件、機構人員資格考試和惡意報告的責任。
4.缺乏風險防范機制
由于林業碳匯交易是森林和樹木的固碳量,森林和樹木在種植和育種過程中存在不可預測的風險,如可能的疾病,從而減少原有樹木的數量,從而影響固碳量的計算。此外,林業碳匯交易也很容易受到政策和市場需求的影響。這些影響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雙方的風險負擔,增強交易項目的不確定性。對于這些影響,目前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缺乏有效的措施,也沒有相應的保險制度來確保雙方。
完善我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建議
(一)建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統一立法
雖然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沒有國際強制減排的義務,但全球氣候變暖和環境生態保護與各國未來的發展密切相關。根據國際條約的規定,林業碳匯交易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認可,并被視為一種減排機制。目前,中國也在積極參與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發展,通過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發展,實現生態文明與經濟發展的平衡。因此,應通過統一的立法明確林業碳匯項目的生態效益和認購林業碳匯的合法性。只有將林業碳匯交易納入法律調整范圍,統一實施條件、管理體系、融資手段、信息披露等,才能更好地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建立統一立法,可以根據現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林業碳匯交易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計量方法等進行整合,以彌補各地區林業碳匯交易所現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不足,并達到相同的基準。加強企業參與的積極性,發展中國非基于京都議定書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通過統一立法,建立中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交換平臺,使更多的碳排放企業參與其中,更好地發展中國林業碳匯交易市場,使林業碳匯交易不僅保持理論環境保護,而且帶來實際經濟效益。特別是,中國非基于京都議定書的交易市場需要法律的統一規定。
(二)明確林業碳匯市場交易項目的產權
市場上交易的林業碳匯應是森林和樹木產生的固碳量,產權嚴格明確。因此,林業碳匯交易的首要條件是明確林業產權的所有權,特別是個人、企業、集體和國家在產權糾紛中的定義標準。在制定這些法律標準和確定有爭議的林業產權所有權時,我們可以借鑒最大化效益的標準制定規則,即林業所有權取決于誰能更有效地最大限度地發揮林業碳匯產權的效益。未取得所有權的一方可以獲得一定費用的補償。
(三)確定林業碳匯市場第三方評價體系
由于林業碳匯項目中固碳量汁專業性強,需要相關機構認證,出具權威專業文件。只有這樣,固碳量才能在市場上安全有保障地交易和流通。對此,我國法律應對林業碳匯交易的第三方評估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表現為:一是政府部門應當按照第三方認證機構專業規定的有關設立條件,對機構人員和機構審查認證報告作出有關規定,并配套有關法律程序。第二,在第三方認證機構工作的專業人員應當通過全國統一資格考試,對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度檢查。第三,明確第三方評估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惡意串通制作的認證文件的,制作文件的人員和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有關行政責任,必要時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 ↑劉華、何玲等.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法律問題研究(A).法制與社會:旬刊.2013,9
林業碳匯交易市場
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發表于2022-06-10,由周林編輯,文章《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由admin于2022年06月10日發布于本網,共2842個字,共5731人圍觀,目錄為經濟百科,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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